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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夏狂欢—红包雨活动即将开启,请做好抢红包准备!教资备考可以参考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颁布的教育法的法律规定,常考的法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需要掌握的重点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了解、理解的相关知识,考生们还要学会运用,如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等。
教资法律法规知识点:
法律法规之教育法
最重要的是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对应内部人员(体制内):记过、警告、降职、开除。
行政处罚对应外部人员(体制外):警告、拘留、罚款、设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犯罪、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重伤、致残。
治安管理处罚: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2. 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体系内的母法;另外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
3.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4.教育法与宗教相分离。
5.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6.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7. 中小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8.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9.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10.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校长、行政之类,教育职员制度
校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11. 学制:学前、初等、中等、高等;义务教育:9年,由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12.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事业办校。
教育法修订补丁:
在校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冒名顶替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两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开除!违反治安管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是国务院领导。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相关(重点):a. 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学校;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可以接收普通教育的残疾学生。b.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c. 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班。高中可以。d. 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高中可以。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不能低于当地公务员。国家层面,教师法规定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教材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编写。编写的教材一定要审查后出版使用。
经费保障: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教师法
主管教育工作和教师工作的都是教育部,领导义务教育的是国务院。
保证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必需的教学用品;鼓励帮助教师创造;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弊(作弊)三撤(假证)五罪(刑事犯罪)终身。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给予补贴。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有举办者给予保障。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体制内(行政处分)和体制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行政处分/解聘。
教师申诉:向教育局申诉,30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60日内完成调解;当地政府侵犯教师权利,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宪法
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权利也是义务。
国家机构:a 权力机关: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修改/制定/监督宪法)。国务院总理是主席提名,非选举。 全国常务委员(解释宪法)。b 行政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都归他管,国防建设也归他)c 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象是公安和法院)。d 监察机关: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家庭教育促进法
国家支持:国务院制定指导大纲,省政府或市政府编写指导读本,省级以上政府建设服务平台。
社会协同: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法律责任: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劝诫制止父母怠于履行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训诫、责令父母。政府部门由上一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上课和实验改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福利待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权
隐私权:拆看日记、信件等;
人格尊严权: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
人身自由权:搜查,关禁闭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不没收,不破坏,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专利,论文等。
继承权
受赠权:经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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